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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急重症專科醫師審查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老人急重症醫學之專業水準,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公佈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章 專科申請甄審之資格

第二條:

凡申請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者,除具第二條第四款者,須同時具備第二條第一、二、三、九款,始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證書;或經本會審定具第二條第五款者專科訓練單位工作滿四年以上者。
二、入會滿二年者,但符合第二條第六款者得酌減為一年。
三、最近二年內修滿本會認可之甲類教育積分二佰分以上者,但符合第二條第七款者一佰分以上即可。
四、有下列三項資格之一者,經甄審委員會通過者得免筆、口試:
  1. (1) 大於65歲;
(2) 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證書;
(3) 具國內部定副教授資格以上或曾任各國內醫學會理監事;
(4) 曾發表並刊登於本會雜誌原著論文或綜述1 篇。
  2. 對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有作出特殊卓越貢獻者。
  3. 增定特別條款:除具備第二條第八特別條款規定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甄審委員會同意者,得免筆、口試
(1) 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證書
(2) 入會滿半年
(3) 修滿本會認可之教育積分一佰分以上者(甲級教育積分需滿50分)
五、 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訓練單位申請,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可申請,經甄審同意得為訓練單位:
  1. 至少有三名(含)以上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至少含一名指導醫師)。
  2. 有從事相關老人急重症醫學相關研究計劃與進行持續品質維護之事項。
  3. 提出有持續從事老人急重症醫學臨床醫療之証明。
六、 符合下列各項者,其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入會資歷得酌減為一年。
  1. 加入國外(限先進國家)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會一年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2. 曾在國外進修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一年以上,且擔任老年急重醫學之相關工作合計滿二年以上
3. 從事老年急重醫學之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二年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七、符合下列各項者,其申請專科醫師甄審之甲類教育積分一佰分以上即可。
1、 具有國外(限先進國家)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專科醫師資格。
2、 在教學醫院擔任老年或急重醫學臨床教學工作滿二年以上。
3、 最近五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與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相關之論文一篇以上。
4、 曾在國外(限先進國家)進修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一年以上。
八、專科醫師免試甄審特別條款
1. 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曾發表並刊登本會原著論文或綜述論文一篇;或病例報告論作、編輯信二篇。
2. 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曾發表並刊登本會至少病例報告論作或編輯信一篇;或年會論文發表二篇。
3. 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前(含)提出申請。
九、專科醫師訓練單位之訓練容額,需符合下列規定:
1. 具三名本會專科醫師(含一名指導醫師)之訓練單位,每年訓練容額一名。
2. 具三名以上(不含三名) 專科醫師之訓練單位,每增加兩名本會專科醫師,每年得增加一名容額。
十、民國100年前,專科醫師之甄審容額得以依下列規定申請:
1. 經兩名專科醫師共同推甄一名甄審容額。
2. 每名專科醫師以推甄二名甄審容額為限。
   
第三章 甄審方式及範圍
第三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三年。
第四條: 筆試試題採選擇題方式,其內容範圍包括研討會新知資料與教科書老年常見急重疾病之相關知識與技能等。
第五條: 口試以問答題為主,其內容範圍包括筆試內容相關知識之實務。
第六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 申請甄審之程序
第七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口試日期、考試地點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第八條: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第九條: 參加甄審者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一)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二)本原則第二條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各兩份。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若為補行口試者,需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第十條: 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於理監事會通過,以書面方式通知結果。
   
第五章 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十一人,任期三年,並得連續受聘;甄審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老人急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或(二)從事老年醫學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第十二條: 甄審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委員由甄審主任委員薦舉經理事長同意產生。
第十三條: 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申請甄審者之資格。
(二)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三)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六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十四條: 老人急重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第十五條: 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有關老年或急重相關醫學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六百分以上 (其中含甲類至少三百六十分)。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第十六條: 本會主動於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展延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一、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十八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專科醫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條: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少保留二年;但筆試及格成績需補行口試者,應至少保留五年。
第二十一條: 有關專科醫師甄審,凡本辦法未規定者,參照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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